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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汽车销售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说“不”——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点评七大类比较典型的不公平条款

发布时间:2025-01-08 09:35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当前,我市汽车销售市场快速发展,汽车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因使用不规范格式条款合同造成的举报和纠纷时有发生,仅2023年-2024年,我市受理的汽车销售领域投诉举报就有852件。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秩序,今年,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汽车销售领域,全力整治该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突出问题并取得实效。

年初印发《全市汽车销售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一查、二评、三改”推进整治工作。一是通过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开征集、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广泛收集汽车销售领域的格式合同文本,共收集格式合同文本39份。二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组织召开评审座谈会,对合同中可能存在汽车销售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格式条款进行全面的梳理点评。三是开展行政指导,督促、指导27家汽车销售企业对存在问题的格式条款进行整改,共整改格式条款40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9份,现场整改7家;汽车销售企业提交整改报告13份,使用整改后的合同20份。对使用格式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内拒不整改的3家企业予以了立案查处。

结合全市汽车销售领域格式条款合同评审座谈会点评意见,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点评出七大类比较典型的不公平条款:包括经营者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免除经营者违约责任;免除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强制购买车辆保险排除消费者选择权;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通过格式条款减轻经营者责任;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等。

具体点评内容如下:

条款一、如遇国家、地区政策改变及不可抗力(如厂方生产、运输或供应商遇客观因素逾期供货、车辆路途延误、运输损坏、)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免除卖方责任。

点评意见:

分析要点: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武装冲突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而厂方生产(厂方计划安排)、运输或供应商遇客观因素逾期供货、车辆路途延误、运输损坏等是卖方在自身经营过程中的商业经营风险,卖方将自己应当承担的商业经营风险,利用格式条款将其定为不可抗力因素,从而免除了其应当依法承担的违约责任。

相关依据: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5.《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三)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6.《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条款二、买方在车辆交付时应仔细验收,如有异议在验车时当场提出,供方合理处理,未提出异议,视为符合约定。若手续完毕后出现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

分析要点:对于汽车等耐用消费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对可能存在的外观瑕疵、隐蔽瑕疵难以完成全面检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对汽车等耐用消费者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卖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应当依法承担的瑕疵举证责任。

相关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见条款一相关依据3,略)。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见条款一相关依据4,略)。

4.《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见条款一相关依据5,略)。

5.《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条款三、若车辆到达双方指定地点后,买方须按约定时间付清相关款项,若车辆提早到达按卖方通知为准,买方须提前付款,逾期不付,视作买方违约,卖方有权将买方已支付款项作为违约金处理。

点评意见:

分析要点:双方已约定了付款时间,若车辆提早到达,双方可就车辆交付、付款时间等进行平等协商、重新约定,对合同予以变更。但卖方利用格式款要求买方按卖方通知,必须提前付款,逾期不付,视作买方违约,且将已支付款项作为违约金处理,是将本应平等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变成卖方单方变更合同买方必须同意,不同意变更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不仅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也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相关依据: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第: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见条款一相关依据3,略)。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见条款一相关依据4,略)。

4.《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见条款一相关依据5,略)。

5.《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条款四、在本店购车须在本店购买保险,可任意选择保险公司,应在委托时将款项交付卖方,款项缴纳后卖方按约予以办理。

点评意见:

分析要点:卖方将汽车销售与保险购买捆绑在一起,强制买方购买保险,侵害了买方自主选择购买保险或选择委托代买保险服务的权利,是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相关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见条款一相关依据3,略)。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见条款一相关依据4,略)。

6.《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见条款一相关依据5,略)。

7.《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8.《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条款五、车辆出库后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质量问题,买方与生产厂家或厂家指定的服务站直接联系;如涉及“三包”问题,卖方可代为协商解决;如涉及更换、修理、索赔等事宜,双方约定由买方直接向厂家进行主张,卖方协助处理。

点评意见:

分析要点:卖方售出的汽车在法定情形下,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当赔偿损失。因汽车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条款中卖方将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买方向生产厂家或厂家指定的服务站直接联系,向生产厂家主张权利。是卖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应当依法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同时也排除或限制了买方(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选择权利。

相关依据: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见条款一相关依据3,略)。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见条款一相关依据4,略)。

6.《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见条款一相关依据5,略)。

7.《合同行政就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8.《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条款六.本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或生产因素变动等不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而致使卖方不能依约交车时,卖方需书面通知买方方取消合同,并全额无息退还买方已付定金。

点评意见:

分析要点:生产因素的变动是卖方自身经营过程中的商业经营风险,卖方因此而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中,卖方在生产因素变动导致其不能依约交车的违约情形下,只需向买方全额无息退还已付定金,而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是卖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了自身责任。

相关依据: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见条款一相关依据3,略)。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见条款一相关依据4,略)。

4.《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见条款一相关依据5,略)。

5.《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条款七: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卖方所有。

点评意见:

分析要点:该条款规定了卖方单方享有合同最终解释权,是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利。

相关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见条款一相关依据3,略)。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见条款一相关依据4,略)。

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见条款一相关依据5,略)。

4.《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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