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计量秩序,打击“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全市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电子计价秤计量准确度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计量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年5月30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宣城市金坝中心小学门口的胡某某流动卤菜摊贩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使用1千克标准砝码对胡某某销售卤菜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称重测量,显示为1.05千克,执法人员按“M1”“M2”“M3”“M4”等键后分别显示1.05、1.10、1.15、1.20千克,胡某某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具有作弊功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胡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一台,并作出罚款人民币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3月13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郎溪县建平镇万盛农贸市场155号汪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无铭牌,未张贴检定合格证明,铅封处于破坏状态,属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汪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6月12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十字镇建设西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建设西路南侧郎溪县某某超市内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无检定标识。经查,当事人刘某某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无强制检定合格标识和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实。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4年6月6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德市卢村乡卢村街道潘某某某水产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使用的电子秤称量检定合格的标准砝码时显示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经查,当事人潘某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且不合格计量器具,其违法行为属实。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潘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作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4年6月7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德市誓节镇农贸市场进行电子计价秤专项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梁某某使用的电子秤有“水产专用,优质产品”8个按键,各按键下所显示重量均不相同,并且该秤有隐藏密码。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属实。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梁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作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4年6月14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大华农贸市场王某某水产店铺使用“鬼秤”。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商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一台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属实。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王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作出并处罚款人民币9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4年6月14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宁国市小江土鸡土鸭鲜肉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具有作弊功能。经查, 当事人盛某某使用的电子计价秤,键盘上的“按键1”“按键2”等可以任意改变重量,具有欺骗消费者功能,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实。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涉案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9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4年6月15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国际农贸商城9A幢1单元1006、2006号水产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具有作弊功能。经查,当事人葛某某使用未经检定且具有欺骗消费者功能的电子计价秤,其违法行为属实。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涉案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4年6月19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宁阳中路中心农贸市场水产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水产品所使用的1台电子秤存在作弊情况。经查,该店经营者王某某使用具有欺骗消费者功能的电子计价秤,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实。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人民币1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4年5月29日,泾县市场监管局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泾县余味熟食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余某某正在使用一台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经泾县市场监督检验所现场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实,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2024年6月18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泾县泾川镇中心菜市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一台按键可以改变显示重量的电子计价秤,经泾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实,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王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2024年4月22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县检验所检验人员对位于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中王路122号新城农贸市场家禽类区的绩溪县远红家禽摊进行检查,现场对其正在使用的一台出厂编号为01263B的ACS-30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章某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属实。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章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2024年6月6日下午,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华阳所接到群众举报,华阳生活广场内At75、76号水产摊位使用的电子秤存在“鬼秤”问题。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者陈某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具有作弊功能,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实。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2024年5月23日,接群众举报一流动摊贩涉嫌使用作弊秤正在开展经营活动,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在旌德县旌阳镇和平大桥安康药店门口发现当事人的流动摊位正在销售樱桃。经查,当事人汪某某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具有作弊功能,其违法行为属实。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汪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2024年6月7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济川办事处东方国际一楼宣州市场牛羊肉4号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在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经查,当事人陈某某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2024年7月6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舆情反映依法对宣城市宣州区大坝塘路的临时西瓜摊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一西瓜摊主正在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且铅封破坏。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张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