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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年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07 14:57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各类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年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都应当依法报送2024年度年报。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二、报送时间

各类经营主体: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各类经营主体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https://ah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进行填报,登录可以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工商联络员登录、经营者登录方式进行身份认证进行填报。    各类经营主体还可通过手机端年报填写方式,关注“安徽省市场监管”点击“掌上年报”,关注“宣城市场监督管理”公众号后,点击“掌上服务”--“政务服务”--“掌上年报”,手机会自动跳到填报流程页面。

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合并年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自2025年1月1日起纳入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多报合一”,同时新增将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相关数据项填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非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可以采取上述电子化方式,也可以采取纸质方式,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年报公示及更正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年报系统的要求完整填报并公示成功即为完成年报。已填报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需要更正已公示年报信息的,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化方式提交年报后,选择公示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报送纸质年报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只公示其已经报送年报的结果。

五、问题答复及咨询

各类经营主体年报过程中遇到问题,按照年报内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可向相关部门咨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做好企业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

六、法律后果

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报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方式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抽查检查。抽查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况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七、其他事项

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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