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发挥系统集成效应,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州区华兵电动车经营部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2024年11月7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宣州区华兵电动车经营部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1019.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5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宣州区华兵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辆待售电动自行车加装相关装置,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图片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从某摩托车配件店购进相关装置,自行进行加装后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郎溪县浩春汉堡店以返现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案
2024年10月11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郎溪县浩春汉堡店以返现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3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郎溪县浩春汉堡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以返现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快餐类食品经营活动,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食品时,将印有好评返现内容的卡片放置于外卖包装袋内,以红包返现的形式利诱消费者在外卖平台对其店铺商品作出好评,提升店铺经营数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德县广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4年6月28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广德县广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20元、罚款人民币39万元、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德县广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地运送来的共计163瓶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气瓶充装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四、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国市蒙享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11月12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宁国市蒙享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8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国市蒙享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二楼,召集老年人进行产品的体验宣传,现场正在播放视全衡态红蓝光治疗仪介绍视频,该视频含有“像红蓝光这一类型的无副作用的物理仪器”宣传语。经查,该治疗仪为二类医疗器械,有禁忌症,禁忌症内容为“1.月经期妇女慎用。2.孕期妇女禁用。3.有出血趋向者慎用。4.化脓性炎病症者在指导下使用。5.严重免疫系统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艾滋病等)或有白化病顾客禁止使用。6.光敏体质顾客禁止使用。7.正在服用光敏感性药物的顾客禁止使用。”当事人播放的视频宣称无副作用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作出行政处罚。
五、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泾县秀江南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9月12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泾县秀江南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侵权商品6件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5日,泾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泾县秀江南便利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通过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牛栏山”系列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6瓶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六、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义阳机械门市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4年11月11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绩溪县义阳机械门市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8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绩溪县义阳机械门市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在用特种设备叉车一台。经查,该叉车自2022年10月25日到期后直至被查获日止,未经定期检验、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且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违法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特种设备作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在案发后,及时对上述叉车进行报检,作业人员已经申报相应资格考试。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旌德县庙首镇欧特福生活超市经营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商品案
2024年11月18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旌德县庙首镇欧特福生活超市销售的商品外包装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2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检查时,在庙首镇欧特福生活超市货架上发现“军中茅台酒”1瓶。经查,涉案物品正面及背面包装标有“军中茅台酒”字样,两侧标有“军中特供”字样,生产厂家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与消费者熟知的贵州茅台集团没有关系,与贵州省茅台镇没有关系且与我国军队没有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至沈阳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