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继续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违法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第四批)予以发布。
一、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市宣州区心缘老年公寓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7月9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宣城市宣州区心缘老年公寓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849.9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0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心缘老年公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上贴有“老有所医”广告标语,门头标有“医养结合、老有所医”金边发光字广告标语,当事人未能提供前述标语依据来源。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养结合机构资质,且未开展医疗服务情况下,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发布虚假广告标语,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在某电脑服务社预定并制作。执法人员检查后,责令当事人拆除了违法广告并张贴公告,消除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郎溪县一鼎车行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2024年 11月25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郎溪县一鼎车行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 10月 25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郎溪县一鼎车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2辆电动自行车加装相关装置,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图片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从无锡电动自行车配件市场购进相关装置后,自行进行加装后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广德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6月26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王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酮体13.355千克、没收违法所得2146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太极商城农贸市场内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在王某摊位上发现未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猪胴体13.355千克,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猪胴体的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2024年5月8日,王某自行屠宰生猪,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即对外销售。王某违法销售的猪肉约90千克,其中大部分在宰杀现场销售,剩余13.355千克猪肉被王某带至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四、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无照经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7月8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胡某无照经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4瓶、罚款10.5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3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及宁国市公安局通报,称有外地人员流窜至宁国市涉嫌销售侵权假冒飞天贵州茅台酒。经现场核查及“贵州茅台”商标持有人鉴定,举报属实。胡某未办理营业执照,销售的24瓶涉案飞天贵州茅台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货值5.28万元。胡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
五、泾县市场监管理局查处泾县沐乐养生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8月27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泾县沐乐养生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2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1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泾县沐乐养生馆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非手术摘镜”“提升视力 摘掉眼镜”“视力提升摘镜中心”等内容的广告牌。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依据或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六、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盈褀商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9月4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绩溪县盈褀商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98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检测报告,经检验,绩溪县盈褀商行经营的网店“淘宝黄山工坊”销售的标称绩溪县某油厂生产的菜籽油苯并[a]芘项目不合格。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菜籽油系绩溪县盈褀商行从绩溪县原香油坊购入,共购入200斤,该商行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分装为5L每壶,当事人在壶身加贴“绩溪县某油厂”标签,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产品供货方绩溪县原香油坊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另案处罚。
七、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旌德县阿德水产店电子秤“逢一进十”案
2024年5月21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旌德县阿德水产店使用“逢一进十”电子计价秤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县检验所检验人员对旌德县阿德水产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使用两台“逢一进十”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现场使用1千克标准砝码检测分别显示重量1.000千克,单价0.11元/千克,金额0.2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