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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五批典型案例(制止餐饮浪费专刊)

发布时间:2024-11-22 15:01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2024年,全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行政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依法查处多起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老丝瓜排档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5月29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老丝瓜排档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宣州区狸桥镇老丝瓜排档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齐才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31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广德县誓节镇刘齐才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3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德县誓节镇刘齐才饭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满堂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9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宁国市福满堂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5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国市福满堂饭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陌生缘客栈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7月11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泾县查济陌生缘客栈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泾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泾县查济陌生缘客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水一号客栈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7月19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绩溪县山水一号客栈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1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绩溪县山水一号客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反餐饮浪费提醒、提示制度,引导消费者节约点餐、杜绝浪费,倡导文明用餐“新食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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