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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22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不断提升消费信心,有效促进高质量发展动能的释放。现将第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市宣州区水阳天润发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3月5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城市宣州区水阳天润发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4瓶特制接待酒、罚没14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线索称水阳天润发超市销售酒存在虚假宣传问题。经查,在该超市发现4瓶标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红粱魂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制接待酒,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其中2瓶未能提供进货单据。当事人经营白酒产品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全部进货单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当事人经营的白酒产品标注“特制”字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特供酒”经营单位不仅是为了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法治精神,以及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与进步。

 二、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郎溪县新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开展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6月6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溪县新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开展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1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郎溪县新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1支已充装待出库气瓶,瓶身二维码破损无法溯源,二维码上标准有“高淳”字样,非当事人自有气瓶,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支气瓶充装前后记录。通过“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查询该涉案气瓶瓶身编号,未查询到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开展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无小事”,作为群众生活的重要能源,液化气应用广泛,但由于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如果使用不当将会引发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因此,气瓶充装单位依法需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要求,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三、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德德奥钢结构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8月2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广德德奥钢结构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7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广德德奥钢结构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官网对外宣传“本公司通过了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国家质量质检部门检测,获得了AAA级资信企业、全国质量评为优秀企业、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诸多荣誉……”等内容,存在虚假宣传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举报属实,广德德奥钢结构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广告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广告费用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随着网络自媒体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广告的制作、发布门槛随之降低,本案的查处打击了广告违法行为,警示了广告主和经营发布者要依法依规发布广告,防止广告对于消费者产生误导,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对于广告内容真实性要加以甄别,防止被虚假不实的广告误导而造成损失,发现违法违规广告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四、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飞鸿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4月9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温州飞鸿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宁国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位于宁国市三里亭的温州飞鸿会展执法检查,在凌某摊位发现销售的酱香猪肉没有张贴食品标签,对消费者宣称是内蒙古牛肉(另案处理);在汪某红花销售摊位发现广告牌内容包含“降血压、降血糖”等虚假广告内容(另案处理)。经查,温州飞鸿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自2024年3月23日至4月6日举办此次会展,共设置展位114个,其中食品展位39个。该公司未依法履行展销会主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至查处时,未收取会展摊位费,无违法所得。温州飞鸿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举办展销会方便城乡居民购物,拉动经济增长。本案中参展摊位经营者利用城乡结合部居民识假能力差,维权意识弱,对所售商品虚假宣传;展销会举办方不检查、不制止、不报告。该系列案件的查处有效打击了展销会举办者及参展经营户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消费者好评。

五、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销售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4年6月28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销售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泾县公安局的决定。

2024年6月2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接12345投诉,称泾县某烟酒商行通过微信向其售卖三无减肥药,通过快检检测出上述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于违禁药品。执法人员立即到该烟酒商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售卖被诉减肥药。后经查证,该减肥药是王某通过微信谎称某烟酒商行向投诉人售卖。王某销售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将王某移送至公安机关。

早在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市场监管将联合公安机关对此类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违禁物质案件进行严厉打击。

六、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于某经营侵犯花王株式会社注册商标权的芙丽芳丝净润洗面霜案

2024年3月29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于某经营侵犯花王株式会社注册商标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给绩溪县公安局的决定。

2024年1月31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微信好友于某处购买的芙丽芳丝净润洗面霜为假冒产品。经商标持有人花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查,上述产品销售方为于某,两个批次产品实物共计7458盒,货值119.32万元。于某经营侵犯花王株式会社注册商标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案货值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至绩溪县公安局。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采取多方协调取证、政企联合打假及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等多种方式,从小线索挖出大案件。本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及时查处对于维护权利人正当利益、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七、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旌阳晓樊日用百货批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案

2024年9月13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旌阳晓樊日用百货批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3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旌阳晓樊日用百货批发店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待售南孚电池5号(型号:LR6-4B/1.5V)862粒;南孚电池7号(型号:LR03-2B/1.5V)46粒;南孚电池丰蓝1号(型号:P20P D/1.5V)13粒,查看当事人的进、销货台账、记录,未发现有上述商品进、销货记录。经南孚电池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作为商品销售者,在购进涉案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法律义务,不能提供商品来源的有效票证,不能说明商品合法来源,其销售的侵权商品不但损害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且该当事人五年内与曾南孚电池商标持有人进行过侵权民事调解,2024年再次发生侵权行为,旌德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确定了行政处罚幅度,切实加大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提醒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契约、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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