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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典型案例

作者:两反科 发布时间:2024-09-06 17:08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今年以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民生领域营销行为、保护企业品牌和信誉为执法重点,组织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截至8月,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41件、案值107万元,罚没款53.6万元。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现公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一、安徽某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在未获得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广德市宣传推广老楼加装电梯项目,使用中国中铁中铁七局集团老楼加装电梯项目广德运营中心字样作为店面招牌。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罚款2万元。

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自己的商品被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在明知MD鸡蛋片中涉及的产品配方及产品工艺为权利人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从权利人研发人员中,获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从事MD鸡蛋片生产销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害。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因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产品配方及产品工艺是权利人自主研制的重要的技术信息,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现实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泄露可能会使公司权益或利益遭受较大损害。

三、宁国市某体验中心(杨某)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杨某为了提高其所销售的“德国美得丽”床垫的销量,随意编造并传播“喜临门”床垫负面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经营商品,向消费者宣传自营床垫质量、性价比优于竞争对手床垫,意欲引导消费者选购自家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杨某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所指的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罚款1万元。

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建立、维护自已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取得交易伙伴、消费者的信任,赢得竞争优势。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就构成了商业诋毁。商业诋毁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交易选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严格禁止。

四、宣城市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各类鞋,为了提升销量,利用海浪助手软件,组织他人通过刷单炒信的方式,虚构店铺的商品销量和用户评价,达到提高商品销售量及好评率的目的,并以此增加店铺信誉度,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经查,自2023年12月17日至2024年2月2日期间,通过拼多多网络经营平台对店铺186个商品共刷59681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4万元。

网络消费已成为当前主要的消费方式之一,且消费者倾向于将网评的好坏、销量、关注量等作为选择店铺消费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当事人组织他人通过刷单炒信的方式,虚构店铺的商品销量和用户评价,误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判断,且对自身服务质量等进行虚假宣传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强力震慑,严格规范商品和服务的评价体系,确保消费者在选择时收到正确的信息反馈。

五、安徽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在抖音直播平台开设账号,通过主播直播方式宣传推销其散养鸡,宣称用南瓜、玉米、蔬菜、五谷喂养,给孩子补充优质蛋白质童子鸡更适合,孩子吃了童子鸡,来年之后孩子会有雨后春笋的变化,坚持两个月孩子会有不一样的变化等内容,涉案货值19.9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3万元。

网络直播购物是时下热门的消费渠道,消费者足不出户便可阅览生活所需的各类用品。然而“流量”不代表“质量”,部分商家在直播销售时“口无遮拦、随意编造”,以期用虚假的商业宣传在竞争时取得有利地位,这种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治。此案的查处,既震慑了网络直播销售中的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又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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