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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2022〕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完善和制定科学的地价管理体系,根据我市目前商服用地市场状况,现将宣城市城区基准地价商服用地更新成果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类型用地基准地价仍沿用2023年9月公布的宣城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