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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的提醒告知书

作者:流通科 发布时间:2023-11-21 16:43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落实《办法》的规定,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开展照明设施自查自纠

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照明设施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统一督促、及时更换照明设施,必须使用接近自然光线的照明设施,使生鲜食用农产品呈现出自然颜色。

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施行之后,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施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施行后,消费者若发现有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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