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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特种设备安全十件典型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0-04-14 20:13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宣城市特种设备安全十件典型违法案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经开区分局,市特检中心:

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高质量把好特种设备“安全关”,2019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关注社会热点难点,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深入开展各类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共查办了106起特种设备安全违法案件,罚款301.67万元,有效遏制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严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特编制《宣城市特种设备安全十件典型违法案例》,现予以印发,供各县市区局及基层市场监管所参考学习借鉴。

附件:宣城市特种设备安全十件典型违法案例

    

                                                                                                                 2020年4月13日

宣城市特种设备安全十件典型违法案例

一、某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案

2019年4月30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对郎溪县某小区在用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电梯维保单位某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保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二、安徽某气体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案

2019年9月27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对郎溪某化学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处理车间内有35只工业用充装气瓶,其中2只正在使用。该批充装气瓶由安徽某气体有限公司充装,气瓶产权属安徽某气体有限公司所有,充装气瓶均未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充装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6700元。

三、广德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19年4月1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誓节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德市开发区西区的广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经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誓节市场监管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处罚款50000元。

四、广德市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19年11月6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柏垫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特交字【2019】38-3号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到位于广德市柏垫镇安徽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3台电梯正在使用,3台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是2019年10月17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处罚款30000元。

五、宁国市某电机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案

2019年3月20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国市某电机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产品编号为201800926的起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没款20000元。

六、周某某违法收购报废气瓶案

2019年7月24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没款1000元。

    七、安徽省绩溪县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充装液化气案

2019年3月15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充装单位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50000元。

    八、绩溪县某液化气销售门点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19年9月16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液化气销售门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点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液化气钢瓶盛装液化气的销售行为,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9000元。

    九、旌德县某石材有限公司未配备持证的叉车操作人员案

2019年3月21日,旌德县局执法人员在对安徽某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时,发现该公司一名员工正在操作叉车﹝厂11皖PF0022(18)﹞,未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旌)市监特令 ﹝2019﹞第3号,责令该单位于2019年4月20日前采取措施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2019年4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旌)市监特令 ﹝2019﹞第3号指出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叉车﹝厂11皖PF0022(18)﹞正在使用,且该公司仍未配备持证的叉车操作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30000元。

十、泾县某铸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案

2019年8月7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泾县某铸业有限公司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台正在使用的产品编号为:170813399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定期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抄送:省市场监管局特设处,市安委办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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