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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截至日期:2024-12-30 09:32调查日期:2024-08-01 16:47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地方政策、规划、标准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管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进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统一承担市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知识产权、价格、盐业、商务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

(四)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权限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管市场秩序。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管广告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的监管。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或参与有关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管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等许可、备案和监管。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相关职责。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承担市地方标准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协调指导各类标准制定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监管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管制度。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监管。拟订并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图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制度、规划。研究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负责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六)负责药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药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根据权限或受委托,组织、指导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及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现代医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药品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七)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根据权限或受委托,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医疗器械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八)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管。组织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根据权限或受委托,组织、指导化妆品生产环节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查处。

(十九)负责市场监管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指导推进民营企业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专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党建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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