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李** | 浏览量 | 38214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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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委托配送 | ||||||
信件内容 | 咨询:您好, 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94号),里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贮存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库房地址变更。 那么请问,辖区内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委托其他公司配送医疗器械,是否要跟当地药监局去办理备案?流程是怎么样的?不办理的话,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 ||||||
来信时间 | 2023-08-16 15:16 |
回复时间 | 2023-08-16 18: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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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3-08-16 18:01:14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3-08-17 16: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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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 现将您咨询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辖区内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委托其他公司配送医疗器械,是否要跟当地药监局去办理备案?”的问题。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中,暂无规定要求委托方办理相关备案。《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规定,受托企业应向所在地市局提交备案后开展相关配送服务。 二、“流程是怎么样的?”的问题。 《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受托配送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技术要求》,并向所在地市局提交《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市局组织实施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三、“不办理的话,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如提交人需要作进一步咨询,可直接联系市市场监管局药化械监管科,联系电话:0563-271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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