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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依法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amr.xuancheng.gov.cn)“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申请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收到申请的时间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收到申请后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六条 办公室从形式上审核申请内容是否完备,对内容不完备的申请,应当当场或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更正或逾期不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七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交相关科室办理,承办科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形成回复意见,由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请人,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市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条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第十一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本机关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通常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负担相应的成本。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答复信息不服的,可以向宣城市政务公开办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