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单位信息发布工作,促进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发布,是指利用本单位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信息载体,发布有关信息的行为。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本单位政府信息,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予以发布。
第三条 信息发布工作遵循“谁拟制、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公开发布。
第五条 不得利用局信息载体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六条 鼓励各部门围绕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正确引导舆情,为全面履行职能、促进市场监管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七条 发布信息的种类:本单位网站发布各类工作信息;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平台发布各类工作信息、行业动态、社会关注类信息。
第八条 面向全系统和社会发布信息,一般业务工作信息、相关行业信息,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重要业务工作信息,须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涉及重大政务活动、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以及涉及较为敏感信息,须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信息载体管理维护部门,对信息提供部门送交的信息,须审查是否符合发布程序要求,并可对信息作适当编辑,但不得改变主体内容和原义;对符合发布程序的,除纸质载体外,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内容紧急的即时发布;对不符合发布程序的,及时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职责范围内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认真策划和选择信息发布的主题、内容、时机和形式,做到业务工作与信息发布协调进行,不断提高信息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信息载体管理维护部门应加强与信息提供部门的沟通联系,有效整合信息资源,统筹运用各类载体,建立信息发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发布信息,造成泄密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信息工作主管科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