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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
《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修订意见的征求意见

作者:生产科 发布时间:2024-03-11 08:31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局,市经开区分局: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版)第50条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2017〕54号)第5条的规定,原宣城市食药监局发布了《宣城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一期)》。2020年,国家市场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调整了部分食品生产许可类别。鉴于2018版目录已不符合新的分类,应对该目录予以修订。请你单位结合监管实际,并征求辖区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将对目录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及时反馈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邮箱(修订品种需说明原因,没有意见也要零报告)。请各单位严肃认真对待此项工作,抓紧时间收集整理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上报截止时限为2024年4月11日。

 

联系人:徐礼忠            电话0563-3022085

 箱:xcsyjsck@163.com

 

附件:1.《宣城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二期)》编制说明

   2.宣城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二期)(征求意见稿)

       3.反馈意见表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1宣城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第二期)》编制说明

 

一、决策背景和编制依据

决策背景:2018年,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版)第50条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2017〕54号)第5条的规定,原宣城市食药监局发布了《宣城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一期)》。2020年,国家市场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调整了部分食品生产许可类别。鉴于2018版目录已不符合新的分类,应对该目录予以修订。

编制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版)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食品添加剂;(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四)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五)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皖市监食生﹝2020﹞2号)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加工食品种类繁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生产许可分类,共分为32大类),其中一些食品类别和食品品种食品安全风险相对大。但大多数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单,质量控制能力较低,难以保障这些较高风险食品的质量安全。

《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二期)》结合我市实际,注重统筹兼顾,突出指导性、可操作性。主要特点有:一是涵盖了省禁止品种。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禁止的品种一并列入2023年版目录,便于实际操作;二是禁止品种符合我市产业实际。本着尊重传统、符合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实际以及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原则,制定了2023年版目录。禁止的品种多为高风险品种,将其予以禁止,有利于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三、编制原则

(一)《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明确禁止的全部列入。

(二)未列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禁止目录的品种,如我市小作坊可能生产的,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禁止;如我市小作坊不生产的,暂时不予以考虑,以后修订时根据需要经评估后决定是否列入。

(三)除考虑食品加工工艺要求、消费人群等风险因素外,鉴于食品小作坊掺杂使假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于易出现使用劣质原料、掺杂使假的品种也应重点防控。

(四)禁止品种的确定还应尊重传统,符合地方食品产业实际。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扩大禁止品种。

(五)为避免歧义,食品品种类别统一按食品生产许可类别执行。

四、《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禁止品种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版)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添加剂;3201、3202、3203);

(二)乳制品0501、0502、0503)、罐头制品0901、0902、0903)、饮料0601、0602、0603、0604、0605、0606、0607)等食品;

(三)保健食品2701、2702、2703、2704、2705、2706、2707、2708、2709、2710、2711、2712、2713、2714、2715、2716、2717、271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801、2802)、婴幼儿配方食品2901)

(四)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

(五)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五、我市增加禁止品种的说明

(一)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0201部分)、其他(0201部分);食用油脂制品(0202);食用动物油脂(0203)   

(二)其他食品(3101)

   六、保障措施

 强化培训。市市监局将加强对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指导,组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小作坊业主开展培训指导,督促小作坊业主依法依规生产。

对比2018年《宣城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一期)》,主要有3处变化:一是新增禁止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0201部分)、其他(0201部分);食用油脂制品(0202);食用动物油脂(0203),理由为:1.食用植物油调和,容易出现掺杂使假问题,且不易被消费者鉴别 2.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3.小作坊生产动物油脂,容易出现使用畜禽下脚料、地沟油再加工等问题。同时上述四品类别均不是本地传统特色食品;二是新增禁止“其他食品”,理由为:其他食品,无具体产品,无工艺要求和标准,食品安全风险不可控,且不是本地传统特色食品;三是新增禁止“小作坊不得使用亚硝酸盐”,理由:亚硝酸盐用量控制不当会导致食物中毒,风险较大,参照《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规定予以禁止。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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