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消防领域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以下产品为抽查实施细则)
2022年宣城市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具,其中2具作为检验样品,2具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标志及外观检查 |
GB4351.1-2005 |
2 |
喷射性能 |
GB4351.1-2005 |
3 |
质量 |
GB4351.1-2005 |
4 |
水压试验 |
GB4351.1-2005 |
5 |
爆破试验 |
GB4351.1-2005 |
6 |
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 |
GB4066-2017 |
7 |
喷射软管及接头水压试验 |
GB4351.1-2005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066-2017 干粉灭火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制,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2022年宣城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只(套),其中2只(套)作为检验样品,2只(套)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及试验程序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消防应急灯的性能 |
GB 17945-2010 第7.2章 |
2 |
充、放电性能 |
GB 17945-2010 第7.3章 |
3 |
电压波动性能 |
GB 17945-2010 第7.5章 |
4 |
转换电压性能 |
GB 17945-2010 第7.6章 |
5 |
绝缘性能 |
GB 17945-2010 第7.8章 |
6 |
耐压性能 |
GB 17945-2010 第7.10章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制,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2022年宣城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样品抽取样品2辆整车(整车含充电器、蓄电池、合格证、说明书,其中备样1辆)。
2 检验依据
表1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产品合格证 |
GB 17761-2018 |
2 |
车速限值-车速限值 |
GB 17761-2018 |
3 |
车速限值-防速度篡改 |
GB 17761-2018 |
4 |
制动性能 |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
5 |
整车质量 |
GB 17761-2018 |
6 |
尺寸限值 |
GB 17761-2018 |
7 |
结构-脚蹬间隙 |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
8 |
结构-突出物 |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
9 |
结构-防碰擦 |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
10 |
车速提示音 |
GB 17761-2018 |
11 |
淋水涉水性能 |
GB 17761-2018 |
12 |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安装 |
GB 17761-2018 |
13 |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照明 |
GB 17761-2018 GB/T 22791-2008 GB/T31887.1-2019 |
14 |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鸣号装置 |
GB 17761-2018 |
15 |
电气装置-导线布线安装 |
GB 17761-2018 |
16 |
电气装置-短路保护 |
GB 17761-2018 |
17 |
电气装置-电气强度 |
GB 17761-2018 |
18 |
控制系统-制动断电功能 |
GB 17761-2018 |
19 |
控制系统-过流保护功能 |
GB 17761-2018 |
20 |
控制系统-防失控功能 |
GB 17761-2018 |
21 |
充电器与蓄电池-充电器 |
GB 17761-2018 |
22 |
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 |
GB 17761-2018 |
23 |
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 |
GB 17761-2018 |
24 |
说明书 |
GB 17761-2018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
GB/T 22791-2008 自行车 照明设备
GB/T 31887.1-2019 自行车 照明和回复反射装置 第1部分: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制,宣城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2022年宣城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套),其中2台(套)作为检验样品,1台(套)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标志和说明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7条 |
2.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8条 |
3. |
输入功率和电流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10条 |
4. |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16条 |
5. |
机械强度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21条 |
6. |
耐热和耐燃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30条 |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8-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制,宣城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2022年宣城市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8只(套),其中4只(套)作为检验样品,4只(套)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2hr容量 |
GB/T 22199.1-2017中5.5 |
2 |
大电流放电特性 |
GB/T 22199.1-2017中5.6 |
3 |
低温容量 |
GB/T 22199.1-2017中5.9 |
4 |
快速充电能力 |
GB/T 22199.1-2017中5.10 |
5 |
能量密度 |
GB/T 22199.1-2017中5.8 |
6 |
开闭阀压力 |
GB/T 22199.1-2017中5.13 |
7 |
耐振动能力 |
GB/T 22199.1-2017中5.15 |
8 |
防爆能力 |
GB/T 22199.1-2017中5.1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制,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2022年宣城市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8只(套),其中4只(套)作为检验样品,4只(套)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2hr容量 |
GB/T 22199.1-2017中5.5 |
2 |
大电流放电特性 |
GB/T 22199.1-2017中5.6 |
3 |
低温容量 |
GB/T 22199.1-2017中5.9 |
4 |
快速充电能力 |
GB/T 22199.1-2017中5.10 |
5 |
能量密度 |
GB/T 22199.1-2017中5.8 |
6 |
开闭阀压力 |
GB/T 22199.1-2017中5.13 |
7 |
耐振动能力 |
GB/T 22199.1-2017中5.15 |
8 |
防爆能力 |
GB/T 22199.1-2017中5.1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制,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2022年宣城市火灾报警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个,其中2个为检验样品,另2个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声压 |
GB 20517-2006 |
2 |
音响器件检查 |
GB 20517-2006 |
3 |
标志 |
GB 20517-2006 |
表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方位试验 |
GB 4716-2005 |
2 |
动作温度试验 |
GB 4716-2005 |
3 |
标志 |
GB 4716-2005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0517-200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4716-2005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