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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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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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补办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补办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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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性材料(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需要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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