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外资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宣市监反送告〔2021〕3号)
当事人:海鑫埃可普(宣城)光伏电站有限公司等9户外资企业
因当事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4月9日,我局依法作出吊销海鑫埃可普(宣城)光伏电站有限公司等9户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详见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市监反处〔2020〕16-24号)。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市监反处〔2020〕16-24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企业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海鑫埃可普(宣城)光伏电站有限公司 |
91341800096168886Q |
宣市监反处〔2020〕16号 |
宣城华贵园林绿化开发有限公司 |
9134180005290567X3 |
宣市监反处〔2020〕17号 |
安徽安迦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
91341800348704703R |
宣市监反处〔2020〕18号 |
安徽宝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91341800MA2N4AK91M |
宣市监反处〔2020〕19号 |
安徽聚洪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91341800MA2N9C4RXW |
宣市监反处〔2020〕20号 |
欧亚新材料(宣城)有限公司 |
91341800MA2NRGHHX7 |
宣市监反处〔2020〕21号 |
宣城白桦林贸易有限公司 |
91341800MA2RMYR50C |
宣市监反处〔2020〕22号 |
安徽泰科铁塔有限公司 |
91341800786544607K |
宣市监反处〔2020〕23号 |
安徽德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91341800063632857A |
宣市监反处〔2020〕24号 |
附件:海鑫埃可普(宣城)光伏电站有限公司等9户外资企业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市监反处〔2020〕16-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