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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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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立案查处首起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行为

作者:流通科 发布时间:2020-06-12 11:13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近日,我市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倍氨敏”“舒儿呔”等固体饮料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工作中,立案调查一起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法行为。

5月22日,执法人员在辖区某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婴幼儿食品销售区同一货架上并列陈列销售有“贝因美童臻益生菌固体饮料”和“贝因美维D钙软胶囊”等食品,经执法人员确认,“贝因美童臻益生菌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贝因美维D钙软胶囊”属于特殊食品,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现场向该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超市于2020年5月27日前改正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行为。2020年5月29日,西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开展检查,在超市婴幼儿食品销售区仍然发现有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行为,西津市场监管所于当日对该超市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特殊食品虚假宣传,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今年6月1日实施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宣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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