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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中安在线:《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通过 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31 16:05 信息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7月26日下午,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安徽将建立健全价格监督机制、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条例》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促销活动应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优惠价格

根据《条例》,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遵守价格促销承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或者误导。

网络销售商品经营者不得编造用户评价

《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还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明确标示优惠方式。

网络、电视等销售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公开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网络交易价格秩序。

网络、电视等销售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和网络、电视等销售平台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建立健全价格监督机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督机制,完善以行政监督为主体,内部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等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定价格监督检查办法,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指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完善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披露、价格承诺、信用奖惩等制度,并可以与有关部门对捏造和散布虚假价格信息、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价格监督的作用,依法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

新闻单位、网络媒体等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正确引导价格预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信地址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记者 汪乔 实习生 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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