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积极引导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逐步退出使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231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2019年4月15日前已售出的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行技术条件》(GB17761-1999),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发放临时通行标志,纳入非机动车登记范围,过渡期截至2022年4月14日(临时通行标志领取时间、地点等事项将另行通知);未按规定领取临时通行标志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罚。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