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杨** | 浏览量 | 3645 | 问题类型 | 投诉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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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宣城裕达装饰有限公司明知知自己的装修公司.存在装修服务能力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装修 | ||||||
信件内容 | 投诉:投诉:我是 贝林和苑11栋1902室业主:孙熙妍投诉(宣城市裕达装饰有限公司) 宣城裕达装饰有限公司明知知自己的装修公司.存在装修服务能力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装修。给业主造成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希望政府职能部门可以给我们老百姓讨个公道 投诉人:孙熙妍 电话1*********8 | ||||||
来信时间 | 2021-01-04 18:01:47 |
回复时间 | 2021-01-05 08:3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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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1-01-05 08:30:22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1-01-11 16:07: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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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
回复内容 |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市长信箱办公室: 你办批转的群众来信(受理编号:SZXX【2021】10号)收悉。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认真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2021年1月7日,决定受理此件,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投诉人。同日,定于2021年1月27日组织双方调解,依法认真做好调解工作。 以上情况,特此报告。 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 2021年1月11日 (联系人:徐森伟、褚昌政,联系电话:0563-2627393) |